预警活动及培训

商务部贸易救济局“全国新材料产业贸易救济与反垄断产业安全业务培训班”总结

发布时间:2017-09-30  撰稿人:gmb  浏览次数 :

  一、会议概况

  受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局邀请,沙钢派员于9月13日-14日前往杭州参加商务部贸易救济局召开的“中美337调查技术研讨会”,主要与会人员有:商务部贸易救济局副局长王新,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 韩杰,浙江省经信委副主任丛培江,商务部贸易救济局法规处处长林洪,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一处处长解琳,以及各省市商务厅、工信委代表,首钢、鞍钢、沙钢、南方稀土、厦门钨业、中石油、中海油等企业代表。

  二、会议主要议程和内容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韩杰先生致开幕词,阐述了目前浙江省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近些年面临的贸易救济情况。新材料产业目前在浙江省所占比例越来愈大,但面临的挑战也很多,知识产权、行业保护、贸易救济调查都会影响新材料产业发展,浙江省商务厅希望借此次培训机会,给予浙江省有志于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公司一个培训的机会,在后期实际工作开展中可以少走弯路,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

  (1)我国目前所遭受的贸易摩擦情况

  商务部贸易救济局副局长王新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各行各业所遭受的国际贸易救济案件越来越多,其中钢铁行业所遭受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占全部案件的50%以上,欧洲、美国已基本对中国的所有钢铁产品提起了贸易调查;同时美国还针对中国钢铁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方面提出了337调查,对中国钢铁企业的对外出口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这对中国其他行业有着较大的警示作用,在出口过程中注意自我保护。

  商务部贸易救济局承担了大量的国内外案件调理工作。目前中国企业遭受较多的贸易救济调查,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自身过大数量的出口导致,另一方面和目前中国的国际地位有关,较完善的工业体系,较低廉的用工、生产成本都带给中国企业带来全球化竞争的有利条件。而随着竞争的扩大,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各国为保护其国内行业安全,纷纷出台贸易救济调查。

  (2)我国反垄断法的建立以及施行情况

  商务局反垄断局解琳处长对中国国内反垄断审查制度进行了宣讲,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以及欧盟的罗马条约为代表,国外的反垄断立法可追溯到1890年,我国从1994年首次将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规划,历经十三年、三次审议,最终在2007年通过了反垄断法。

  我国的反垄断法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经营者集中控制,二是禁止垄断协议,三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四是禁止行政垄断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其中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是反垄断法中最核心也是最为关键的部分,经营者集中主要表现方式为企业合并,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者人事等。不当的经营者集中会危害行业生态、减少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机会,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通过行业集中来更加强有力地控制市场,阻碍有效竞争。中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主要为事前申报制度,即在并购前应向反垄断机构进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并购,申报标准主要为资产额、销售额和市场份额。这里列举两个案例来反映中国反垄断法案的实施情况:一是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案件,案件被反垄断机构认定会损害国内产业的竞争关系,同时会危害消费者权益,因此最终商务部禁止了该并购案件。 二是微软收购诺基亚手机业务的案件,在此案件中微软向中国商务部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如继续向中国生产者许可诺基亚专利,许可费不高于当前水平,且非善意不得申请法院禁令等,最终商务部同意了该并购案。

  (3)我国贸易救济概况和主要流程介绍

  贸易救济局对国内企业申请贸易救济措施进行了介绍。贸易救济措施分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种。依照的相关法律为《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为《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

  反倾销措施分三种类型: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最终反倾销税。采用反倾销措施的三个条件:

  1. 国外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2. 国内相关产业遭受损害

  3. 倾销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倾销的认定主要是确定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正常的价格认可主要是出口国本国的市场销售价格,以及该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一般正常价值=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利润。如出口价格小于正常价值,则认定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就是倾销幅度。

  补贴定义为出口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补贴的主体为政府或者公共机构,形成补贴的三要素为补贴的形式、补贴的结果以及补贴的专项性。

  保障措施的定义,是在促进国际市场竞争的前提下,为鼓励进口成员国内产业的机构性调整而对自由贸易所采取的例外性和暂时的措施。采取保障措施的四个条件:

  1. 进口数量增多

  2. 国内产业遭受严重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

  3.进口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进口数量增加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情形所导致的

  国内贸易救济申诉的主要流程:

  首先要确认以下几个问题:

  1. 对申诉进行初步可行性评估(确定申请人资格,确定国内产业等)

  2. 确定拟申请调查产品的范围

  3. 确定拟控倾销或者补贴国家的范围

  4. 倾销、补贴以及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初步判断

  在以上问题确认后,可着手起草申请书-立案审查-发布立案公告,企业在此过程中需注意保密,同时贸易救济知识是维护产业安全的必要手段,根本安全来源于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贸易救济不是一劳永逸的手段,只是对外竞争的暂时缓冲,国内企业必须尽快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只有根据行业特点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综合竞争实力,才是维护产业安全的治本之策。

  (4)贸易壁垒、贸易摩擦应对实践宣讲

    国内企业在目前贸易救济案件层出不穷的情形下,已逐渐累积了大量的应诉经验,各行各业的应诉有其相通之处,也要不同之处。在遭受贸易救济案件时,首先要确认本身的涉案产品是否可以排除,如果企业意识不到这一点,做出的努力只能白费。

  在确定本身的产品属于涉案产品后,再确定是属于倾销、补贴还是保障措施。在此之后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分析,也可向行业协会或贸易救济局了解情况,确定应诉方针。这里最大的误区就是,不是所有的贸易救济案件都需要应诉,企业也需要自行进行甄别。

  中国加入WTO签署的条款表明,中国应在2016年底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但目前欧洲、美国不承认该条款,不符合WTO公平贸易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基本事实,企业可咨询律师也可自行了解贸易救济发起国的法律政策。部分国家还是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在应诉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对企业核心技术、软件采取保密措施。必要时可与律师、调查机关签订保密条款,防止泄密,涉及到高精尖的行业技术,还需向贸易救济调查局申报是否可以提供,从而保证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信息的安全。

  最后,李勰处长也指出目前整个大环境对中国企业应诉是非常不利的,并没有什么常胜之法,各个企业首要任务就是做好自己,创新求实,增强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好的企业不会在贸易救济的措施下倒下,而是会在贸易救济下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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