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公司派员参加苏州贸易摩擦应对经验交流会
发布时间:2017-04-15 撰稿人:gmb 浏览次数 :
2017年4月12日,沙钢国贸公司派员参加了苏州市商务局和苏州市贸促会共同举办的关于贸易摩擦应对的经验交流会,来自苏州地区各行业的主管领导、涉外企业、涉外专业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一、苏州大学陈立虎教授对涉外贸易摩擦的理论介绍
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遭遇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在法律上,贸易救济主要指的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经贸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贸易救济法是行政法,是市场管理法,所以贸易救济法也可称为贸易管制法。贸易救济也可称为贸易管制。
贸易摩擦涉及两反一保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也涉及技术壁垒(如日本对中国的紫菜限制进口),还涉及进口产品在进口国销售过程中的侵犯知识产权、出售假冒产品、虚假广告宣传、虚报原产地等不公正不公平的市场行为所引发的诉讼(美国称之为337诉讼)。
倾销是将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并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这是法律定义(经济定义不谈损害)。倾销是低价销售行为,是人为的低价销售,其目的多样,是不公平贸易行为。反倾销即对倾销采取相应规控和补救措施。
反补贴是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针对的是政府行为;补贴是为特定企业特定行业提供优惠的市场待遇(国家指定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经营的除外);倾销是低价销售。反补贴救济程序有三种,即启动国内外贸法上的反补贴程序、与出口国政府协商解决、直接向WTO起诉。
保障措施也是一种贸易救济措施,它是指当某项产品进口急剧增长并对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方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进口限制。
美国“337条款”是调查和处罚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出口中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法律制度。当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依靠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等情况时,美国就有可能对相关企业提出337调查。
二、北京大成胡富茂律师就WTO框架下各国反倾销的调查方法进行了介绍
(1)完全市场经济的调查方法。在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下,调查机关主要比较正常价值(国内销售价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关系。正常价值的确定主要基于国内市场销售价格,而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否有效,需要将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与成本进行比较,进行所谓的“低于成本测试”。内销在满足成本测试的基础上,将内销价格和外销价格都调整到出厂价的水平,从而计算倾销幅度。
(2)以欧盟为代表的调查方法。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自2010年以后没有中国企业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不予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正常价值完全采取替代的方法,以第三国或欧盟自己的成本或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进而与中国出口商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以确定倾销幅度。
(3)美国的调查方法。美国同样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与欧盟调查方法唯一的区别在于正常价值的确定。美国根据中国企业提供的单耗数据,乘以替代国获取的单位价格,以此构造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
(4)澳大利亚的折中方法。澳大利亚虽然总体上承认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对钢铁和有色金属行业认为存在特殊市场状况,正常价值的计算也采取特殊的办法。主要是替代核心原材料的价格:钢铁行业替代钢坯或热轧板的价格,有色金属行业替代铝锭的价格等。其它的成本要素使用公司数据。
三、苏州本地企业谈应对贸易摩擦的感想
阿特斯光伏的法律总监发言表示,应诉欧盟和美国的案子都是以失败告终,因为欧盟和美国不公平的调查制度所导致的。企业聘请了专业中介机构应对相关案件,但由于政治因素以及调查方法的不公平,使相关企业无法完全逆转相关应诉结果。企业也想采取海外投资以规避相关贸易摩擦的措施,但更加重要的是大力开拓国内市场、不偏倚任何一个海外市场,从而分散风险。
其它两个企业的负责人也简单阐述了应对美国337案件的经验,总体来说就是积极应诉,把握案件的主动权,多方想办法分散市场压力,充分利用相关规则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