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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对涉中国大陆镀锌钢品及锌合金扁轧钢品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发布时间:2021-09-13  撰稿人:gmb  浏览次数 :

  2021年8月20日,中国台湾地区财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应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中国台湾地区企业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镀锌钢品及锌合金扁轧钢品(CertainFlat-rolledSteelProducts,PlatedorCoatedwithZincorZinc-alloys)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以电解法或其他(含热浸)方法,镀或涂(纯)锌或锌合金的扁轧钢品,不论宽度、厚度,波浪化或非波浪化、卷状或非卷状,各种表面处理均包括在内,但不包括镀锌铝镁合金,镀层镁成分超过2%的扁轧钢品。本案涉及税号72103000104、72103000202、72103000907、72104100003、72104900318、72104900327、72104900336、72104900416、72104900425、72104900434、72104900513、72104900522、72104900531、72104900611、72104900620、72104900639、72104900906、72106100115、72106100124、72106100133、72109090004、72122000006、72123000102、72123000200、72125090000、72259100005、72259200004、72259910005、72269910004及72269920002项下的产品。包括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沙钢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海钢板材有限公司、江阴宗承钢铁有限公司、天津海津德商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冷轧板有限公司、张家港沙钢同信镀锌钢板有限公司、福建凯景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宝武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大陆企业涉案。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

  2016年2月22日,中国台湾地区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对中国大陆和韩国镀锌钢品及锌合金扁轧钢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2月20日,中国台湾地区调查机关发布终裁公告,裁定进口自中国大陆和韩国的特定镀锌、锌合金扁轧钢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台湾地区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大陆企业税率为4.22%~43.38%,自2016年8月2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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