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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4  撰稿人:gmb  浏览次数 :

  2016年7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3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各公司税率为:日本公司39.0%-45.7%,韩国公司37.3%,欧盟公司46.3%。2018年6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1号公告,接受株式会社POSCO的价格承诺申请,于2018年6月9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中止对原产于株式会社POSCO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1年5月20日,商务部收到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的倾销可能继续,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考虑到英国取向电工钢的实际状况,申请人不再对英国提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自2021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取向电工钢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继续按照商务部2016年第33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11号公告对原产于株式会社POSCO的取向电工钢产品执行价格承诺,其价格承诺协议在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有效。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的公司:

  1.JFE钢铁株式会社 39.0%

  (JFE Steel Corporation)

  2.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 45.7%

  (Nippon Steel & Sumitomo Metal Corporation)

  3. 其他日本公司 45.7%

  (All Others)

  韩国的公司:

  1.其他韩国公司 37.3%

  (All Others)

  2.株式会社POSCO(POSCO)的倾销幅度为37.3%,商务部接受其价格承诺协议。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自该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协议或其他终止执行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则按照裁定的倾销幅度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的公司: 46.3%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33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GOES”。

  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72261100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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